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票据丧失怎么办?
2009-01-17 09:11:44  来源:中国法律门户网   作者:陈晓云 律师     网友评论 0 条 点击查看
  核心提示: 票据权利的行使以持有票据为前提,票据被盗、遗失或者灭失,导致失票人无法行使票据权利。法律为了保护有关权利人的利益,对票据丧失的补救均作出规定,失票人可以申请:挂失止付;公示催告;或直接起诉。

    近期接连有几位当事人咨询“银行承兑汇票丢失怎么办?”由于银行承兑汇票只是汇票的一种,汇票又是票据中的一类,其他汇票、票据也存在票据丧失的情形。

    票据权利的行使以持有票据为前提,票据被盗、遗失或者灭失,导致失票人无法行使票据权利。法律为了保护有关权利人的利益,对票据丧失的补救均作出规定,失票人可以申请:挂失止付;公示催告;或直接起诉。

    因此,简单介绍下票据丢失后失票人如何选择补救措施及应注意事项。

    一、挂失止付

    票据丧失,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。

    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,应当立即暂停支付。

    但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,自第13日起,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。

    所以,票据丢失后,仅仅申请挂失止付是不够的,还应在申请挂失止付后3日内向票据支付地法院申请公示催告。

    值得注意的是,挂失止付不适用票据已经支付的情形。

    二、公示催告

    挂失止付只是一种临时措施,失票人还须在挂失止付后三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。同时挂失止付也不是公示催告的前置程序,失票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。

    公示催告的受理法院: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。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,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,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、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,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,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。

    公示催告的程序:法院依失票人的申请,以公示的方法,催告票据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向法院申报权利,如在公告期内没有申报权利,则依据失票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,宣告票据无效。判决应当公告,并通知支付人。自判决公告之日起,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。如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向法院申报,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,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。

    值得注意的是,如在公告期内无人申报权利,法院不会主动依职权作出除权判决,需要当事人申请。

    三、直接起诉

    由于起诉要有明确的被告。票据丧失后,若失票人知道票据在某人手中,则可以直接提起诉讼,要求返还票据。

    此外,申请公示催告后,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至除权判决作出之前申报权利的,由于持票人已经明确,人民法院将终结公示催告程序。此时,失票人可向持票人提出返还票据之诉。

    最后,失票原因不同,有的是在途中被偷抢,有的是快递公司丢件,还有失票人自己原因导致。可以采取其他法律手段。由于第三人过错引起的失票,失票人有权要求第三人赔偿票据丧失所带来的损失,如挂失止付、公示催告等费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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